专技通

解决职称问题  上专技通

最全的政策信息网站

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职称政策>文章详情
专技通>资讯中心>职称政策>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西藏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icon636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10-21 11:56:13|更新时间:2024-10-21 13:55:56
zanIcon
74
caiIcon
0
作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icon636人看过
来源:西藏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21 11:56:13
更新时间:2024-10-21 13:55:56
摘要: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内容及形式、学时登记与汇总、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7〕37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公经济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高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提升素质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适应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建立健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继续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个人出资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抓总,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专项规划并监督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和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专项规划、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继续教育成果考核运用的奖惩制度。

  第二章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下达学习主题,通过“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在线学习及考试;专业科目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专业科目课程供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

  第九条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专业、岗位和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中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实际状况进行合理设置,符合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或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研修、进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交流)、远程教育或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注: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高于90学时的,从其规定。

  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公需科目具体学习内容及形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定,由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具体学习内容及形式由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设定后,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时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参加本单位之外的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学时登记与汇总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的《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手册》)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手册》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的情况。记载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时学分、考核考试成绩或等次。“考核考试成绩或等次”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毕业(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记载。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由所在单位根据施教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书或本人提供的相关学习证明,在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继续教育手册》中如实记载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年度考核、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未达到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用人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时,要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作为考察其学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审验和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集中验证并加盖单位印章。《继续教育手册》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单位进行验证时可统一收取,验证后退还本人。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手册》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或填满需要更换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申请补发或更换,新、旧证书编号应当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继续教育手册》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未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见附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数据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手册》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离岗学习人员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未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组织、学时认定、继续教育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公需科目的学习。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协助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登记及汇总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自主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除按照程序批准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外,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也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师资队伍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继续教育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应当签订招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实现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继续教育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时认定标准

  2.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

  3.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职称指南:
职称政策热门文章
《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发行于2021年11月17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范职称评审,确保质量。适用于全市企事业、社会团体等。评审委员会按系列组建,专家库随机抽取,需具备相应职称并遵守规定。申报人需守法、有职业道德,符合条件。申报程序因单位性质、归属不同而异,一般经单位、主管部门至人社部门推荐。自由职业者、市外派驻人员等也有明确路径。具备自主评审权单位可灵活操作。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发行于2022年5月31日,自2022年5月31日施行。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创新特点。其中,创新特点一栏详细解读了职称评审范围、评审主体、评价标准和评审服务,全方位确保职称评价的公正和科学。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9日发行,于2021年7月9日起执行。
《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发行于2022年10月8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人社部规定,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该办法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覆盖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注重继承与创新、放管服结合。办法明确了总体要求、评审主体、申报审核流程、评审组织实施、优化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并细化了法律责任,同时关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攻略
最新问答
职称评审中论文和业绩哪个更重要?
申报问题105天前回复
在申报职称时,业绩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能够作为业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际参与的施工合同及其关键页(如封面、双方签字页、法人代表签字页),以证明项目真实性及参与程度;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文件,需附有本人签名或职务证明,以体现个人贡献;获得的奖项、课题参与证明需附上举办单位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课题结题报告及查询网址、截图等,这样才能保证材料的权威性和可验证性。 会议记录、签到表、聘任聘书、施工竣工报告等也是不可或缺的佐证材料,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反映个人职业能力和业绩的申报体系。
申报职称时什么材料可以作为业绩?
申报问题229天前回复
在申报职称时,业绩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能够作为业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际参与的施工合同及其关键页(如封面、双方签字页、法人代表签字页),以证明项目真实性及参与程度;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文件,需附有本人签名或职务证明,以体现个人贡献;此外,获得的奖项、课题参与证明需附上举办单位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课题结题报告及查询网址、截图等,确保材料的权威性和可验证性。同时,会议记录、签到表、聘任聘书、施工竣工报告等也是不可或缺的佐证材料,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反映个人职业能力和业绩的申报体系。
达不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还能申报职称吗?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对于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确实具备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或显著业绩,政策允许其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但需注意,资历方面原则上不得破格。若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还需经过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的推荐,并报职改办审批通过。而且,初级职称的申报并不实行破格制度,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和条件进行。
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当如何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如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应确保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2、需满足新专业系列的申报条件,方可进行平级转评。 不过需要注意,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进行转评和晋升操作。完成转评后,当需要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且与新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业绩将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职称的,还需先取得主系列职称。 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不同专业的职称。
申报职称对论文数量有硬性要求吗?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申报职称时,对论文数量的要求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根据职称系列及申报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对于工程系列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政策明确不作论文(著作)的硬性要求,允许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实践成果替代。也是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注重实践创新,减少不必要的论文压力。 然而,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研究属性明确的领域,仍保留对论文的一定要求,以此来保证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深度。
一建、二建可用于申报职称吗?
热搜问题231天前回复
一建和二建证书不仅是执业资格的象征,也直接关联到职称申报。具体来说,一级建造师(一建)证书持有者,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已达到中级工程师的相当水平,因此可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之一。 而二级建造师(二建)证书则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理级)水平,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有效依据。这一政策是国家对建筑行业专业人才成长的认可与鼓励的体现,同时也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