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竞争择优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积极营造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良好环境,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生态环境专业人才队伍,为深化美丽浙江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实施分类评审。根据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设“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三个评审专业类别,分类设置评审资格条件,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德才兼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
(三)创新评价体系。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制定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机制,对取得重大技术研究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行业贡献等标志性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评审监管。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公示和复查机制,强化对评价全过程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审主体
1.设立评审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推荐工作;设立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宁波除外)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各设区市应组建相应的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2.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生态环境专业中级、高级和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库。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其中,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须由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专家担任;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外单位本专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专家库应按规定要求到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定期组织职称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相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止。
(四)申报要求
1.个人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人才业绩档案库,根据每年职称评审计划,在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学历或资历不符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须由本专业2位高级以上专家举荐(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须由本专业2位正高级专家举荐)并提供举荐意见;每位专家每年可举荐2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内容清晰、格式规范。如有自评分申报人,所在单位还需对自评分进行复核。单位审核后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主管部门及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均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后,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审程序
1.评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
3.评后公示。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法定途径反馈处理意见。
4.结果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各地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和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行电子证书制度。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证书;各地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证书信息(自主评聘单位职务聘任信息)专栏查询、核验。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有的各项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二)严肃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实行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对履行岗位职责签订承诺书,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三)持续推进评审改革。随着生态环境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新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专业领域分工的日趋完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对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量化赋分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专业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