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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藏)

作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来源:西藏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icon613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10-21 11:35:48|更新时间:2024-10-21 13: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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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icon613人看过
来源:西藏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21 11:35:48
更新时间:2024-10-21 13:55:53
摘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党办发〔2018〕19号

各地、市委,各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推动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兴藏战略,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聚焦职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进一步健全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目标,力争通过2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4年努力,建立健全规范适用的政策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协同立体的监管体系、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补齐人才短板,为我区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增设、整合或取消相应职称系列。在国家统一设置的职称框架体系内,根据我区民族特色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适时补充完善相关系列专业类别设置,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二)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以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突出品德评价。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根据边疆民族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要求,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品行、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加强诚信建设,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突出能力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按照不低于国家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分系列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差别化评价。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逐步强化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对科研型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专业素质、分析和研究创新能力;对应用型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基础知识、实践操作和技术推广应用能力;对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的四类区,下同)和基层一线〔即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下同〕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岗位适应、实践操作、成果推广和服务群众能力。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科研型人才,注重评价论文质量;对应用型人才,淡化论文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职称系列和层级,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其他职称系列和层级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

  (六)突出业绩评价。根据职业特点突出业绩导向,注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成果和技术推广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科研型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承担课题、专著译著、资政报告、科研成果、技术创新等实际业绩;对应用型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实用新型专利、设计开发、技术推广等实际业绩;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承担工作量、服务群众、处理实际问题的实际表现。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医生临床实践、科研人员解决难题和研发创新、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服务农牧业生产、文化艺术人才传承创新文化和深入生活等实际业绩的评价,推动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深耕岗位、各尽其能、各展所长。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适当放宽职称申报任职年限、学历等条件限制。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七)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立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应体现市场和社会评价,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各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特点,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民主测评、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的量化计分综合评审。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研究型人才应突出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评价方式权重;对应用型人才应注重突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权重;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应注重突出考核认定、群众认可评价权重。对本系列本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差别化设置评价方式和所占权重。

  (八)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社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适用非公经济领域的评价标准体系。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均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到企业挂职或在职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兼职或挂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区援藏挂职、援助时间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援派单位评审标准或受援地评审标准。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九)畅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建立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等各类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明确评价标准、评审渠道和管理方式。凡在我区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层级限制,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技艺精湛、业绩贡献突出的民间艺术传承人才、传统工艺传承人才、民间藏医藏药人才、乡土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通过答辩评议、业绩展示、考核推荐等方式,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评审职称,并为其创造积极条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我区工作或创业的,通过考核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并达到合格的,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的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原则,从速优先办理,并及时公布或公开展示其业绩成果等评审依据,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十)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要求,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适时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并在一定范围推广相关做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加强行(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鼓励自治区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结合行(企)业和区域人才需求、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我区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根据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结合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逐步搭建网络学习平台。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岗位聘任(聘用)、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提升能力素质。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业技术岗位的整体数量、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坚持倾斜基层,适当提高基层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按其实际工作岗位和业绩进行评聘。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岗位聘期考核制度体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打破岗位聘用终身制,合理设定聘任期限,注重考核能力业绩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体现对引领带动能力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科学界定并合理下放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逐步在制度体系健全、具备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行业领域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市或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成熟一个下放一个,对能够正确行使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确保评审质量的地市或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后试点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地市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衡量本地市、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专业优势、专家库组建条件及评审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县(区)或下属单位试点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行评审标准备案制度,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对于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责令整改、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十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全区所有职称系列均建立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外部监督。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依法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十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逐步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为全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有效利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推进职称制度改革重要政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政务公开。加强服务效能建设,搭建“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逐步推行网上职称申报,优化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查询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进邻近省区职称工作协调联动,推动人才资源共享、专家共用互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帮助指导下,探索并加快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各地市、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做好本地市、本部门的职称制度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市、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理解并积极支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注重舆情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加以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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