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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586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13 15:20:25|更新时间:2024-11-21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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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586人看过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13 15:20:25
更新时间:2024-11-21 17:42:37
摘要: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着重强调职称评审的秩序和公正。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确保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增强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政区域内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组织包括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条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

  第四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在开展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遵守回避纪律,凡有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借评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以及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的,市人社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结果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市人社局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第八条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不当署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市人社局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第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完善,由市人社局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伙同、帮助申报人弄虚作假取得职称的,将当事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相关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制度。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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