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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作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浙自然资发〔2019〕41 号|icon311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06 14:18:19|更新时间:2024-09-06 1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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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icon311人看过
来源:浙自然资发〔2019〕41 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4:18:19
更新时间:2024-09-06 14:22:22
标签:职称评审
摘要:《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发行于2019年12月16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矿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矿山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矿山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非煤矿山工程(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中的规划、设计、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矿山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矿山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应为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三)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经高评委评审,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矿山工程领域相关的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及以上额定获奖人员。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矿山工程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从事矿山工程设计与生产工作进行分类,并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矿山工程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矿山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矿山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矿山工程领域规划设计等工作,并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完成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有对矿山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的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丰富的矿山行业企事业单位规划设计等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得过矿山工程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公开发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行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5.编写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施工工法,并颁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一项省、部级,或二项市、厅级的科研项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7.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一项以上大、中型矿山总体规划设计,或二项以上大、中型矿山的区域、采区(采场)设计工作。

  8.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二项中型以上或三项小型矿山项目的总体或专业设计。

  9.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大型矿井的初步设计,并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编制或审核本专业一项全国性矿业开发及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二项以上区域性发展规划。

  11.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项大型矿井勘察报告,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验收。

  1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一项中型勘察项目或二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工作。

  第九条从事矿山工程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矿山工程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矿山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矿山工程建设施工、生产、勘探等工作,并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完成过对矿山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复杂工程的建设施工、生产、勘探等工作的经历。

  3.有丰富的矿山行业企事业单位生产施工、技术管理、勘探等工作的经历。

  4.具有矿业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得过矿山工程相关方面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3.在公开发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4.正式出版过行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5.编写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施工工法,并颁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的施工项目获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称号。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施工的井筒、井巷等工程项目,达到行业优良标准,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受到相关部门表彰及奖励。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成果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9.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编制并完成过大、中型矿山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二项中型以上矿山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项目施工工作。

  12.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过矿山重大事故处理,并且制定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建立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5年取得的,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有关述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专业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力学、物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矿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属于理学、工学学科(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范围内的专业。

  (二)申报专业分类

  1.矿建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采矿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采掘规划设计、生产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前5的完成者,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

  (六)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申报参加矿山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矿山工程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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