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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解读《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618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8-31 17:30:55|更新时间:2024-11-05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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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618人看过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31 17:30:55
更新时间:2024-11-05 17:30:45
摘要:《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能分工,规范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明确了申报审核流程,规定了组织评审的方式和程序,并明确了职称评审结果的使用及监管措施。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的职称评审工作,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背景依据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申报评审、评委会管理、违规处罚等进行规范。

  为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全市职称评审机构,以落实中央、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集中围绕评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经过多轮专题论证、征求行业部门意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落实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要求,按照“具有北京特色、符合我市实际、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形成我市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性配套文件。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45条。主要特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及职能分工

  适用范围: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经济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人才。

  职能分工:我局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称评价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谁来评

  组建有条件:评审机构具备专职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组建评委会的专业条件、专家力量等;评委会分高、中、初级,均具有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并组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组建需备案:我局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三)第三章申报审核:明确怎么申报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所属人才可通过出具委托函的方式委托本市职称评审。

  逐级申报和跨级申报:申报人一般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可破格申报。

  (四)第四章组织评审:明确怎么评

  评议和投票: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分组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后,召开评审会进行投票表决,产生通过人员。

  验收、公示和复查:我局对通过人员统一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并组织对有异议的情况进行复查。

  搭建便利化服务平台:明确完善全市职称评审系统,规范操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推进职称申报全程网上办理;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等多项增强体验感的场景服务新模式。

  (五)第五章结果使用:明确怎么用

  京津冀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重复评价,提高职称服务便利化水平。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六)第六至八章:明确怎么监管

  监管主体: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监管手段:通过验收、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行为。

  监管对象:明确对职称评委会、申报人、工作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执行标准

  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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