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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正高技术职称报卷工作的通知(锦州)

作者: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icon375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12-09 15:28:50|更新时间:2024-12-09 1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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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icon375人看过
来源: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5:28:50
更新时间:2024-12-09 17:32:28
摘要: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正高技术职称报卷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评审范围、评审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组卷要求、报卷时间及地点等。

关于做好2024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正高技术职称报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住建〔2024〕35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市人社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将2024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建设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建筑学、结构工程、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建筑施工、道路桥隧、设备安装、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建筑机械、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建设环境、工程概预算、城市管理、建设安全、建设消防、建设管理等25个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标准

  2024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56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四唯”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贡献,重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专利业绩成果必须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密切相关且在专业实际工程中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切实解决实际工程中难题,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所提供的辅助性专利业绩成果视为无效。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学历、学位

  1.2002届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s://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2.2002届以前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和学信网、学位网上无法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信息审查情况材料,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自由职业者按照申报程序,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个人审查情况材料,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3.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学历、学位查验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履行审查、核验职责。

  4.为证明学历、学位材料真实有效,也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获奖证书

  申报人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否则无效。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论文

  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参评人员提供的论文、著作应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著作。本标准中的论文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电子刊物”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译著是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书号。教材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院校教学用书以及住建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教材,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四)其他要求

  1.申报破格参评人员评审条件,按照辽人社职[2022]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人应准确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下载请查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ln.gov.cn/ggfw/xz/)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3.申报人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

  4.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5.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审标准、条件等政策未变情况下,再次申报人员,可提交上一年度使用的完整成册材料,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的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印章。

  四、组卷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材料(含胶装材料和其它材料)

  1.胶装材料(按顺序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一份)。

  (2)学历、资历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包括查验证明材料)、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以及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核情况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业绩原始材料、所完成工程项目原始材料等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申报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能够证明申报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申报人姓名处作明显标记。申报人应选择3-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选择主要部分缩印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含论文检索查询信息),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以及论文信息检索证明(该证明需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21至2023年,每年1份)、国家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主卷装订材料为A4规格,35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认真选择主卷装订材料,保证体现业绩成果的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凡未装入主卷的材料,视为无效。

  2.其它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3规格,一式三份,贴照片,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写在首页右上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25个评审专业名称一致。

  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破格评定人员填报;

  (4)《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务必填写申报人联系电话;

  (5)申报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二)副卷材料

  申报人所在企业给与其本人缴纳2024年7月的社保证明、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原始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同时还有提供副卷袋内材料清单,并在A4纸打印的清单右下角签署本人姓名,将副卷材料清单粘贴在副卷袋上。

  五、报卷时间及地点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评审材料报送市住建局人事科,逾期不予受理。

  报卷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8月9日。

  报卷地点:锦州市太和区金瑞尚品1号市住建局人事科(617室)。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汪勇联系电话:3880872 3880995

  联系人:刘玉阁联系电话:380820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附件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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