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城建局、建筑企业、各事业单位:
依据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将2024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建设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市建设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建筑学、结构工程、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建筑施工、道路桥隧、设备安装、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建筑机械、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建设环境、工程概预算、城市管理、建设安全、建设消防、建设管理等25个评审专业的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工程师须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3)申报技术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专业技术理论、工作业绩、成果、论文和能力要求及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56号)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评审和执行。
3、相关规定和要求
(1)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申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锦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审批表》或《人员调动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民营企业申报人员需由企业提供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凭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在提供下一级职称证书的同时要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否则无效。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3)申报人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4)2002届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历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学位查询,由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通过“学位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s://www.cdgdc.edu.cn/)”上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2002届以前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和学信网、学位网上无法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信息审查情况材料,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
三、组卷要求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材料(含胶装材料和其它材料)
1.胶装材料(按顺序装订)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按照规定的材料顺序组卷并胶装成册,没有胶装组卷或将原件装入主卷内的一律不予收卷。胶装材料按以下顺序组卷: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胶装主卷内一份,其余一份放入卷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详见附件三)一式二份(胶装主卷内一份,其余一份放入卷外材料)。
(2)学历、资历相关材料各一式一份。按照如下内容和顺序提供:学信网查询学历报告(无法查询的须由单位根据人事档案学历情况出具学历认定情况报告)、职称证书、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年度学时统计(单位加盖公章)、专业不一致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和《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主要业绩成果复印件各一式一份。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如下内容和顺序提供):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原始材料没有申报人员名单的一律视为无效),并在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特别提醒:业绩成果的原件不得装入主卷)
(4)论文、著作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每篇论文或著作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提供:论文期刊信息查询检索打印件,发表论文信息查询检索打印件,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或著作内容,在复印件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似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本专业对待。
(5)其它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按照如下内容和顺序提供: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单位公示(详见附件四)。有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人事或劳资工作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复印件和单位网站或橱窗公示的照片(A4纸打印)。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交费记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单位参评人员应提供本人与企业签订且在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2017年7月之后应提交《劳动用工备案表》)和社会保险交费记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一面上)。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21至2023年,每年1份)、机关分流人员人事和工资调转手续、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6)其它证明材料。
2.其它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见附件2),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贴照片,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25个评审专业名称一致。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破格评定人员填报;
(4)《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汇总表》(见附件六,一式一份),务必填写申报人联系电话;
(5)申报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二)、副卷材料
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原始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三)主卷、副卷档案袋
档案袋自行准备,要结实耐用。
1.申报材料档案袋需粘贴标识。
(1)标识一:主卷材料或副卷材料。宋体一号字、加粗,打印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居中位置。
(2)标识二:标识内容统一为单位、姓名、申报专业、申报资格;宋体四号字、加粗;标识单行行高1厘米。打印并分别粘贴在档案袋的封面(左上)、双侧面(居中)和底面(居中)。格式如下:
2.统一用宽透明胶带沿档案袋侧边和底边粘贴加固,防止损坏造成材料丢失。
四、报卷程序
1、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人员、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公示名单一并上报。
2、申报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经层层推荐后,由各单位专门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将中、初级申报人员材料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到市住建局人事科。
3、实行申报人员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在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第9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并由本人签字。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如下承诺语:“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市住建局职称评委会不予受理。
五、报卷时间、地点
报卷时间:7月22日-8月16日。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报卷,报卷前须电话提前预约确认,不受理个人报卷。如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限期进行补充完善。
报卷地点:市住建局六楼(617)室。
地址: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瑞尚品1号)。
六、其他事项
1、中级人员资格评审通过后,须参加答辩,答辩时间暂定2024年09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中、初级评审通过人员,将在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jj.jz.gov.cn/index.asp)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市住建局人事科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汪勇联系电话:3880872 3880995
联系人:刘玉阁联系电话:3808200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4年锦州市建设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审相关要求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