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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巴彦淖尔)

作者: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629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13 16:16:38|更新时间:2024-11-21 17: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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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629人看过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13 16:16:38
更新时间:2024-11-21 17:45:39
摘要: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自治区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全区2024年的职称评价申报通知的基础上发布本市的职称评审通知,具体内容需要结合附件进行查看。

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申报时间

  (一)评审进度安排

  1、社会化高级职称及市直属单位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0日,各旗县区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具体见旗县区职称工作通知。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文物博物高级职称、农牧民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0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时间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3、中小学教师系列(含基层)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基层)高级、市直学校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6月15日-6月29日。

  4、各旗县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部署并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前需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5、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二、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用人单位在申报职称时严把审核关,如实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员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单位进行申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员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相关人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4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申报“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以及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逐级上报。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2.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所属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高级职称由旗县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开发区人事部门初审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档案系列中初级材料由单位初审,报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三、评审政策规定

  (一)严格评审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中的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等要求方可申报。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探索推行职称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继续采取讲课、量化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

  5.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6.各旗县区、各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

  1.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中、初级职称评审(含考核认定)。

  2.市卫健委负责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基层药学高级职称评审。

  (四)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需按照《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报工作单位所在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4年全市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在12人(行政领导评审不超过4名),各旗县区、市直教育部门在推荐人选时要充分考虑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科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科研机构正副职领导)的申报人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30%的比例限制,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报。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各旗县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四、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一)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度。

  (二)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三)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四)各旗县区、部门和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五、组织评审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旗县区、自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2.各旗县区、自评单位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区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4.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市、评委会、自主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旗县区、评委会、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有关评委会可探索将中试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构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3.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覆盖式开展监督指导,限时整改。

  4.建立职称评审诚信信息库。各市、旗县区、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持续做好参评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诚信信息(失信违规行为)归集报送工作。出现失信行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信息库,记录期3年。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视情况,给予提醒告诫、通报批评、取消岗位晋升资格、撤销职称、暂停或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持续做好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电子档案制作建档工作,于核准备案后1个月内,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后,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3.试行职称申报评审进度结果网上查询。为方便申报人员了解本人职称评审进度和结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及时对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度进行更新。申报人员完成线上注册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实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进度和结果。

  (三)严格收费管理

  各旗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专技科

徐洁

8527232

临河区人社局专技股

张斌

8761561

五原县人社局专技股

赵星

5583502

磴口县人社局专技股

徐晨

4268681

杭后人社局专技股

张开礼

6620198

前旗人社局专技股

柴晓琳

3267866

后旗人社局事业股

盛婷

4666642

中旗人社局专技股

王元德

5911636

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委党政大6019

张力仁

8786182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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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职称时,业绩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能够作为业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际参与的施工合同及其关键页(如封面、双方签字页、法人代表签字页),以证明项目真实性及参与程度;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文件,需附有本人签名或职务证明,以体现个人贡献;获得的奖项、课题参与证明需附上举办单位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课题结题报告及查询网址、截图等,这样才能保证材料的权威性和可验证性。 会议记录、签到表、聘任聘书、施工竣工报告等也是不可或缺的佐证材料,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反映个人职业能力和业绩的申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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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确实具备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或显著业绩,政策允许其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但需注意,资历方面原则上不得破格。若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还需经过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的推荐,并报职改办审批通过。而且,初级职称的申报并不实行破格制度,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和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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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称时,对论文数量的要求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根据职称系列及申报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对于工程系列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政策明确不作论文(著作)的硬性要求,允许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实践成果替代。也是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注重实践创新,减少不必要的论文压力。 然而,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研究属性明确的领域,仍保留对论文的一定要求,以此来保证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深度。
一建、二建可用于申报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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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和二建证书不仅是执业资格的象征,也直接关联到职称申报。具体来说,一级建造师(一建)证书持有者,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已达到中级工程师的相当水平,因此可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之一。 而二级建造师(二建)证书则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理级)水平,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有效依据。这一政策是国家对建筑行业专业人才成长的认可与鼓励的体现,同时也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