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技通

解决职称问题  上专技通

最全的政策信息网站

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公示公告>文章详情
专技通>资讯中心>公示公告>文章详情

关于做好2024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兴安)

作者: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兴人社发〔2024〕36号|icon422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13 15:07:45|更新时间:2024-11-21 17:38:33
zanIcon
62
caiIcon
0
作者: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422人看过
来源:兴人社发〔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15:07:45
更新时间:2024-11-21 17:38:33
摘要: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全盟职称评审通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对全盟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评审进度安排

  各旗县市、盟直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安排,及时部署,在6月11日前完成(除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新农牧民、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外)所有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6月17日前完成全盟各系列中级、初级职称的申报工作;

  6月21日前完成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

  6月26日前完成全盟农牧民高、中、初级职称的申报工作;

  6月28日前完成全盟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及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4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农牧民职称,以及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提交线下材料渠道和要求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为准。申报材料目录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1.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申报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每页需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各旗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需提供专项推荐报告,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公示情况及空岗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同时,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员花名册要求认真录入申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现从事专业等信息,相关信息须准确。

  3.旗县市及以下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规范)的,报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后,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盟本级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规范)的,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5.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兴安盟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盟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6.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出具申报承诺书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四、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各旗县市、各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减少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高级评委会应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4.严格落实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二)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自治区正高经济师职称不再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推行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含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纸质版相关材料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5.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明确评审权限

  1.自治区各行业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分类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2.全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系列、技工学校教师(中级)系列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包括: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专业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全盟党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和盟本级党校教师系列初级职称由盟委党校负责实施自主评审;

  4.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本校高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

  5.全盟新农牧民系列高级职称由盟人社局会同盟农牧业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旗县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全盟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评审。

  7.盟本级其他系列初级职称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评审。

  (四)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符合第1至6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第7、8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引进人才由本单位评委会评审相应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8个领域,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旗县市及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8.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业绩贡献,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4.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5.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职称评审激励机制。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七)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继续实施关心爱护职称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并严格落实上述政策。由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八)继续全面推行农牧民职称评审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条件,严格把关参评人员范围,继续做好本地区农牧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九)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确需优化地区、部门(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超岗位申报职称评审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商同级人社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做好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4年我盟正高级教师职称核定分配人数为14人,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三)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04号)执行。

  五、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组织评审要求

  (一)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动态管理。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3.旗县市初级评委会以及盟党校、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中、初级评委会需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网站首页“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系统”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二)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旗县市、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证。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三)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有关评委会可探索将中试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构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管的全过程全链条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建立职称评审诚信信息库。各旗县市、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持续做好参评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诚信信息(失信违规行为)归集报送工作。

  出现失信行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信息库,记录期3年。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视情况,给予提醒告诫、通报批评、取消岗位晋升资格、撤销职称、暂停或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持续做好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自主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电子档案制作建档工作,于核准备案后1个月内,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后,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统一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3.试行职称申报评审进度结果网上查询。为方便申报人员了解本人职称评审进度和结果,申报人员完成线上注册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实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进度和结果。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主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中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度进行更新。

  (四)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职称指南:
公示公告热门文章
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闵行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发布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闵行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文件。
关于2024年7月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结果的公示(河北)
河北人才网发布2024年7月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结果的公示。经核准,姚春龙等79名同志符合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方琪等49名同志符合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延安)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评审范围和专业、申报条件、评审倾斜政策、岗位支持政策、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有关事项说明、注意事项、工作要求等。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安)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时间安排、人员范围、申报渠道、资格条件、有关政策、工作要求。吉安市中、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和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可下载附件查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对象范围、申报层级及专业、申报及评审程序、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方法、评审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其他事项等。
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202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工作要求等。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包括推进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持续完善职称评审服务、优化职称评审管理工作、优化继续教育管理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各项工作等。
职称攻略
最新问答
职称评审中论文和业绩哪个更重要?
申报问题105天前回复
在申报职称时,业绩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能够作为业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际参与的施工合同及其关键页(如封面、双方签字页、法人代表签字页),以证明项目真实性及参与程度;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文件,需附有本人签名或职务证明,以体现个人贡献;获得的奖项、课题参与证明需附上举办单位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课题结题报告及查询网址、截图等,这样才能保证材料的权威性和可验证性。 会议记录、签到表、聘任聘书、施工竣工报告等也是不可或缺的佐证材料,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反映个人职业能力和业绩的申报体系。
申报职称时什么材料可以作为业绩?
申报问题229天前回复
在申报职称时,业绩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能够作为业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实际参与的施工合同及其关键页(如封面、双方签字页、法人代表签字页),以证明项目真实性及参与程度;设计方案、技术方案、解决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文件,需附有本人签名或职务证明,以体现个人贡献;此外,获得的奖项、课题参与证明需附上举办单位的正式文件、获奖证书、课题结题报告及查询网址、截图等,确保材料的权威性和可验证性。同时,会议记录、签到表、聘任聘书、施工竣工报告等也是不可或缺的佐证材料,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反映个人职业能力和业绩的申报体系。
达不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还能申报职称吗?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对于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确实具备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或显著业绩,政策允许其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但需注意,资历方面原则上不得破格。若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还需经过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的推荐,并报职改办审批通过。而且,初级职称的申报并不实行破格制度,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和条件进行。
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当如何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如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1、应确保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2、需满足新专业系列的申报条件,方可进行平级转评。 不过需要注意,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进行转评和晋升操作。完成转评后,当需要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且与新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业绩将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职称的,还需先取得主系列职称。 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不同专业的职称。
申报职称对论文数量有硬性要求吗?
申报问题231天前回复
申报职称时,对论文数量的要求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根据职称系列及申报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对于工程系列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政策明确不作论文(著作)的硬性要求,允许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实践成果替代。也是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注重实践创新,减少不必要的论文压力。 然而,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研究属性明确的领域,仍保留对论文的一定要求,以此来保证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深度。
一建、二建可用于申报职称吗?
热搜问题231天前回复
一建和二建证书不仅是执业资格的象征,也直接关联到职称申报。具体来说,一级建造师(一建)证书持有者,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已达到中级工程师的相当水平,因此可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之一。 而二级建造师(二建)证书则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理级)水平,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有效依据。这一政策是国家对建筑行业专业人才成长的认可与鼓励的体现,同时也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