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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青岛)

作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858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29 13:44:31|更新时间:2024-10-25 1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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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858人看过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13:44:31
更新时间:2024-10-25 10:36:37
摘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以及《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1号)等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全市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在12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本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7-11月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提报材料;1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由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以及我市委托省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系列(专业),材料报送时间按照本年度省级各评审委员会通知执行。

  二、申报通知发布

  我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布职称申报通知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10月底。

  省级高级评委会申报通知: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授权和下放给我市的高级职称以外,其他高级职称须申报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通知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市级高级、中级评委会申报通知及我市转发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申报通知: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通知公告”--“青岛”栏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通知公告”栏目以及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查询。

  区(市)、市直部门(单位)和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所属中级、初级评委会申报通知: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分别负责发布。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其他地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当地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省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2〕1号),以及我省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职称政策”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系列初级、中级、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时,须提供近5年内(职称申报年限少于5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每年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数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2/3),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区(市)、功能区、市直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市)本部门岗位人员数量、政策规定和职称评聘等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要求。

  5.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相关政策详见附件1。

  6.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7.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四、申报和审核要求

  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推荐申报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呈报。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不予受理。

  (一)个人申报

  本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上本人亲笔签署《诚信承诺书》,否则不予受理。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所有材料准备无误后,报送至所在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荐。

  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申报人应按各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通知中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和省、市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采取网上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https://www.qdjxjy.com.cn/),上传近5年的继续教育材料(职称申报年限少于5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所在单位在该平台上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合格(即每年完成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2/3)后,专业技术人员点击“上传至省平台”,其继续教育数据将同步上传到“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其中,申报卫生系列、中小学教师、会计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审核登记工作,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其规定执行;无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工作由负责其职称申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

  (二)单位民主评议推荐及材料审查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1.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3)未经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推荐公示;(4)有弄虚作假行为;(5)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2.呈报渠道和要求。(1)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呈报;各区市、功能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呈报。(2)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呈报;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呈报。(3)自由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呈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动态调整全市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高级和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市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名单向社会公开。

  2.面向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由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自行发文公布。

  3.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由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全省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初、中、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4.由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全市开展集成电路专业工程技术初、中、副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证书与其他系列职称证书同等效力。

  5.部分系列(专业)职称因申报人数较少,我市不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市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不得委托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1.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规程》(青人社字〔2022〕3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实现全程追溯可查。

  2.职称评审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3.本年度职称评审应当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开始前,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将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相关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其中,高级职称应当采取异地评审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异地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六、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发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审委员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规范信息发布。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八、专项行动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面向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面向备案的评委会,开展规范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将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在平台公开,是否按规定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在平台备案,是否全程使用平台进行职称评审,是否及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打造公开、规范、阳光的评审环境。

  九、其他事项

  (一)职称评审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二)职称工作相关通知均以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布为准。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等开展与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任何有关“职称保过”“代办职称”等广告均为虚假宣传。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docx

  2.2024年度青岛市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docx

  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明白纸.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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