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启动时间。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7月份启动。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
(二)备案方案。我市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于8月底前,中评会组建单位于9月底前,需结合本行业实际,将评审方案分别报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下发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具备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评审方案备案。
(三)组织申报。10月底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工作。11月中旬前完成中初级职称申报工作。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报送至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时间以各评委会通知时间为准。
(四)开展评审。12月底前,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完成评审任务和报批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五)公示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评委会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复核入库发证。
三、评审重点工作
(一)加强民营企业职称服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承担兜底服务责任。各地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及职称申报人员在安徽专技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职称申报账户,通过平台申报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
(二)创新博士后职称政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在职)且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的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创新创业赛、揭榜领题赛等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出站博士后认定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能力条件。探索以赛代评机制,对上述国赛获铜奖以上以及省赛银奖以上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省赛铜奖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三)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24〕6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今年开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实行免费网络在线学习。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采用网络学习和集中面授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需平均达到规定学时,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审核工作。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提升职称信息化服务水平。各级职称评审要“应上尽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各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登陆“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和组织评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认定、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从职称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推进历史职称数据有效采集和数据清理,对2000年以来历史职称数据(非国有的除外)做到应采尽采,扎实稳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五)优化职称证书补(换)发流程。对持有我省纸质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补换发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栏目进行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提交发证机关审批,生成职称电子证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审核,压实责任,严格要求,确保证书发放零失误。
(六)改进异地职称确认服务工作。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简政便民、提高效率,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在我省用于申报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对持外省职称证书在我省参加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等,予以核验、使用。
(七)高度重视职称信访维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职称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要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明确的对应关系,即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可依据证书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申报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但该类证书不能作为申报职业资格考试依据,各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仍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和《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可对应申报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审。
(三)专业不一致问题。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转岗培训),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100学时;或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四)任职年限计算。职称任职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职称当年的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聘任之日起算,需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一个基本任职周期。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
(五)转评和破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职称。破格申报职称的,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有文件规定的不实行破格申报的职称系列或层级除外。
(六)非国有职称使用。2018年以前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非公经济组织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评审监管、严肃评审纪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管。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具体形式,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单位开展巡查、互查、抽查,对下放职称评审权单位实现全覆盖巡查。严格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坚守职责操守、坚持客观公正,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秩序和质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予以告诫、严重告诫、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认真梳理完善2019年以来职称评审台账资料,重点是我市承接评审权下放的卫生系列、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具备自主评审权市属高校的高校教师系列高评会。要认真对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及《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精心细致整理完善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建立及调整,年度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工作过程包括评审会议记录,评审结果公示,信访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理等有关评审材料备查。下半年人社部、省市人社部门将开展职称评审大巡查、大督查。
(二)严格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尤其是职数、身份(查看社保、工资审批表等)、学历(含专业及毕业年限)、资历(现职称及聘任年限、工作年限)、考核惩戒情况等基本条件。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解读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新政新规的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的知晓度。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