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24]1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年度评审计划
根据全省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和绍兴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在征求评委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化评价(企业自主评价)申报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2024年度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详见附件),请相关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评审计划,及时制定、发布评审工作通知,认真组织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所有评委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需在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11号)《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继续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各评委会办公室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进一步完善各系列、各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为方便高技能人才申报,今年设置了“绍兴市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初级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规范管理评审专家库
对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专家库任期已满或新组建的评委会需在评审计划实施前完成专家遴选工作,并将专家库遴选或调整情况报属地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意。评审会议抽取评委时,应进行随机抽取,如有特殊情况,报属地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个别应急抽取,应急抽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委人数的30%。加强评审会议过程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信息的专家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内部沟通协作,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要严把岗位核准关,对核岗批准申报职称晋升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评后聘用管理,并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上更新聘用情况。出现申报对象评审通过后一年内未聘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暂停下一年度职称申报。
五、扎实规范做好评审工作
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对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特别是在职称平台上进行评前评后公示,确保流程完整性。各评委会办公室规范发布评审计划,明确申报受理范围,属社会化评价(含企业自主评价)评委会受理范围的,原则上由相应社会化评价(含企业自主评价)评委会受理。评审计划发布后,个人申报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调整。对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要严格审查申报对象新增业绩。
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各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包括职称初定、调人京黑事一议等),系统采用浙里办扫码实名验证登录,申报对象严禁上传涉密材料。
六、强化日常指导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加强评聘信息归集、共享和跟踪预警;建立职称诚信档案管理机制,对评前、评后、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登记汇总。继续开展随机抽查和年度复审工作。
七、继续执行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政策
全市民营工业企业(建筑、水利、交通、商贸服务等非工业企业除外)中专业不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通过“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1年”的方式进行初定。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进行职称评审和初定。
附件:
1.绍兴市2024年度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
2.绍兴市2024年度已下放区、县(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
3.绍兴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社会化评价工作计划
4.绍兴市2024年度民营企业中初级职称自主评价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