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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泰州)

作者: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621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25 11:17:02|更新时间:2024-10-25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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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25 11:17:02
更新时间:2024-10-25 10:59:32
摘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申报范围和对象、主要政策、时间安排、申报渠道、申报审核、评审组织等其他要求。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泰人社发〔2024〕3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202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

  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主要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我省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执行。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二)今年起省人社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仍按原程序组织实施。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

  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五)按照《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的通知精神,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六)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泰州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22〕53号)的规定执行。

  (七)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八)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提供证书、评审(初定)申报表和批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我市中级职称及下放我市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原则上按《2024年度泰州市中评委及部分高评委评审计划表》(详见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栏)执行。

  (二)其他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时间以各高评委的申报通知为准(详见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栏)。

  (三)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初定)时间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自行安排。

  四、申报渠道

  (一)职称申报评审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二)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江苏省人社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社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三)中央和省驻泰单位、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在我市申报评审,须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

  五、申报审核

  (一)推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

  (二)推行一次性告知制。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单位(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推行逐层逐级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市(区)人社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高级职称时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申报中级职称时市职称办终审)、各高评委办事机构、省人社部门逐层逐级审核。

  (四)推行双轨同步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既需网上提交申报信息接受审核,又需线下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接受审核(少数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已推行无纸化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推行评前公示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盖章推荐前要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岗位、现职称名称、现职称取得时间、拟申报职称、是否在处分期内、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除外)、业绩成果(可条目式概述)等;正式开评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待评审人员再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

  我市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职称〔2022〕1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

  价手段,切实将职称评审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及职称制度与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聚焦我市“1+4”产业体系和数字经济人才培育,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为新质生产力形成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一)规范申报通知发布程序。我市所有中、高级职称申报通知均须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严格执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非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评委会一律不得开展评审。

  (三)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下放我市的6个高评委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四)严格开评申报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评委至少10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开评请示。

  (五)动态完善量化积分评价标准。要不断总结历年评审经验,结合我市人才队伍实际,持续修订完善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今年的评价标准修订中凡涉及专利指标的,均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评价条件,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评价职称申报人业绩成果的重要指标,以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七)做好评审资料归集存档。资料的归集以评审工作可回溯、可复盘为标准。我市各中高评委会办事机构须于6月底前做好2019年以后各年度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切实履行职称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区)人社部门(联系电话附后)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严禁推诿扯皮。对掌握不准的职称政策要及时向上级职称部门请示。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各市(区)人社部门联系电话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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