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思想,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推动“破四唯、立新标”,结合职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加强研究,分系列分专业开展新一轮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完善工作,构建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担当履职和敢于创新的职称评价标准。
2024年底前,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完成本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修订工作,形成相对固定、管长远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分层级向社会公布。
二、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
聚焦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适时调整增设评审专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统一安排,在工程系列增加技术经理人专业,由省科技厅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评价标准,并开展评审工作;在省民营经济发展局重新组建我省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科学设置评审专业,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民营企业有效;持续完善职称专业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申报评审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及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压实用人单位初审和主管部门复核的主体责任,加强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完善科学评价体系。
(一)加强评委会管理
健全完善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加强评委会专家库建设,按要求更新充实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新组建的、评审权下放的、机构改革隶属关系或名称发生变化、评审范围调整的以及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核准备案工作,确保评审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规范申报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做好公示工作。
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所有材料认真审核,可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评审材料,核对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相关审核人员须在《评审表》中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3.主管部门复核。各县(市、区)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把关,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4.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告知。
5.委托评审推荐。我市未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按规定须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核推荐,委托省直单位等经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中央驻并单位或外市、省直驻并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市外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省人社厅核准同意,由市人社局委托相应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受理。
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职称的,由自主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委托经核准备案的相应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严格组织评审
1.评审范围。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权限、范围及有关要求组织评审,制定评审方案,创新评审方式,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2.评审会议。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实行回避、保密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实行封闭管理。会议前7个工作日将《评审方案》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3.量化赋分。评委会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形式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岗位履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以及面试答辩等要素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赋分一般采取百分制,成绩排在末位的,列入淘汰对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
4.评审结果。职称评审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确定撤销职称的,不再递补通过人员;公示无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权限报送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
5.证书管理。审核认定或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从今年起,我市按规定启用新职称证书编号,职称证书统一编码,实行一证一码。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新职称证书编号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人社专发〔2024〕33号)要求,认真做好证书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申报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报送到相应评审委员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职称申报提供兜底服务。
(二)对于年限的确认,申报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任职时间),截止日期均计算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职业资格时间为准。学历和业绩成果等取得或完成时间截止到各评审委员会公布的评审年度申报材料收审期内。
(三)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
(五)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综合量化赋分评价方式,具体量化要素由各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为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全省职称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比例控制的统一要求,按职称层级分别设定淘汰率。职称评审淘汰率指评审未通过人数占申报材料合格正式参加评审人数的百分比。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综合淘汰率不低于15%,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中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0%,初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不作统一要求,由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六)按照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各单位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做好新参加工作的院校毕业生相应层级职称的初定工作,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在初定层级的基础上,满足规定的年限后逐级申报晋升职称。
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包括职称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专项整改,围绕建立健全职称评审长效监管机制,坚持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上下功夫,建立完善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职称评审流程,巩固拓展整改成效,提升服务能力。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职称评审的申报、审核、评审等关键时期、关键节点,通过现场督导、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多种形式,开展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打击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县(市、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程序不完备、评审工作不规范、不能按时开展评审工作的,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核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撤销职称。
(四)各县(市、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做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工作。建立完善职称评审信用管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按年度及时将职称数据通过“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统一上报,加快实现全省职称信息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跨年度安排职称评审工作,一般不能跨年度评审。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审核工作流程,及时接收审核申报材料,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人社局、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规范过程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在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