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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咸宁)

作者: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鄂职改办〔2024〕16号|icon941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9-10 18:19:33|更新时间:2024-09-26 16: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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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icon941人看过
来源:鄂职改办〔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18:19:33
更新时间:2024-09-26 16:53:59
摘要: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2024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对外发布通知。

       原标题: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居证、湖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五)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评审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各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依据。

  三、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时同步提供《2024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鄂在咸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市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申报。

  四、申报评审时间

  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在2024年5月中旬前公开发布本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的通知,明确网上申报和审核具体时间,确保在10月前完成本年度评审各项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自主确定申报评审时间,按管理权限向备案部门报送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等材料。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评委会发布的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并推送至用人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三)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含自主评审单位)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情况;评审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应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六、有关评审政策

  (一)关于援藏援疆援青职称评审。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援派期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确认。

  (二)关于外国人职称评审。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社领域外国人新版永居证便利化应用工作有关要求,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并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核验相关信息。

  (三)关于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职称认定。根据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定时视同达到相应时长的继续教育学时;在长江经济带沿江10省、市取得的职称在我省范围内直接予以认可,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的依据。

  (四)关于自主评审医疗机构有关材料审核备案程序。根据《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压紧压实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自主评审医疗机构评审计划、评审方案,经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属地人社(职改)部门备案,评审结果和批准文件逐级上报省职改办备案。

  (五)水平能力测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行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文件精神,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高、中级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名参加水平能力测试。测试时的专业、级别应与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符合《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直接认定条件和其他相关免试政策的人员除外。

  (六)关于评审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咸宁市职称评审责任制度〉〈咸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咸职改办〔2024〕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职称申报评审责任制度,持续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全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七、有关具体工作

  (一)开展评委会核准备案。根据《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通知》等规定,2021年至今三年有效期已满的评委会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填报《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表》(附件3),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完成前不得擅自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征集职称历史数据。为更好满足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数据查验、补录、更正等诉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属地职改部门报送职称证书数据,各地职改部门按年份逐年甄别、补充、修正有关职称数据,市职改办于3月份已收集的数据无需重复申报。数据格式参照《湖北省职称历史数据采集表》(附件4),市职改办按要求清理征集后的职称数据将于2024年5月15日后按要求通过系统分批上传。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职称政策和系统操作的学习、宣传、培训。要针对常见问题,聚焦重点群体,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制作各类汇编、指南、手册、短视频进行宣传解读,采取集中或专场培训的形式灵活组织各种政策宣讲,积极为服务对象做好政策解读、系统操作咨询等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整理申报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逐级反馈,不得简单推诿。

  (二)落实评审政策。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时间及评审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及降低评审条件标准,不得在转评破格、岗位职数限制、通过率控制等方面搞变通,要不折不扣将各项职称政策落实落地。

  (三)提高服务效能。各用人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办公室、各人社(职改)职改部门要按时间、按要求进行网上审核及推送申报人员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网上审核或未正确完成网上审核,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评审期限的,将倒查追责,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及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持评价标准,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要及时上报省、市职改办并取消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做好信访核查。各用人单位及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职称信访工作,对各类职称信访件按程序认真核查,核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核查到位,并将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包括申报人员和审核推荐人员)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对在信访核查和处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强化监督管理。职称评审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类申报人员、审核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参与各方,都应将诚信放在首位,把纪律挺在前面,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公室要对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重点环节实施重点防控,坚决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市职改办将持续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全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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