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任现职以来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