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
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申报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林木良种繁育、森林培育等技术工作3项,完成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并验收合格;
(2)参加县级及以上林业专业调查、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项目评估3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加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技术工作2项,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参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技术工作2项;
(5)参加木材生产、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项目2项,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作为完成人,审(认)定林木良种1个,或参加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
(7)参与完成的林业调查、规划咨询等成果被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8)参与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服务,通过相关部门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500人次以上。
(三)学术科研能力
申报工程师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获得者(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2)参加小型林业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3项,或组织施工的林业工程2项,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撰写出版了专著、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