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5)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从事科研、勘查、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路线和编写研究报告;
②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两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撰写该工作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项目或批量生产的新产品,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撰写其中部分技术报告;
④承担某一方面关键技术的实验测试任务,或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测试任务并撰写相应测试分析报告;
⑤较系统地参加一项矿山、选矿厂及其主要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
⑥独立完成两项以上矿山或选矿厂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等主要单位工程的设计任务。
2.从事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矿山较复杂的单位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组织编制任务;
②承担过小型矿山建设或大、中型矿山水平延深、改扩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组织工作;
③聘任过小型以上矿山及其配套工程或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专业项目负责人;
④编制过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独立编制过矿山采场、矿山机电运输等单项工程设计项目两项或组织实施两项以上;
⑥独立编制过矿山或选矿厂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两项以上或独立编写本专业工种的操作规程;
⑦参加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科研、开发、技改项目或新技术推广一项以上;
⑧完成或主持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小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一项以上;
⑨作为主要编制人员,较系统地参加一项以上井田(矿井)地质勘察项目的地质设计、地质三边和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从事科研、勘查、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四条中的一条:
①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推广项目,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参与完成的科研、推广项目中,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③参与完成的设计项目获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一项;
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⑤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规范或通标定型设计一项,并经公开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被采纳、实施;
⑥在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被采纳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矿山工程技术改造设计、井筒工程设计、采区及工作面设计一项并实施。
2.从事生产、施工建设、地质勘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四条中的一条:
①参与完成的科研、推广项目中,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大型企业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②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单位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获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一项;或大、中型企业优秀设计奖一项或优秀工程称号一项;
③主持的工程施工速度创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的记录并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
④获得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两项,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⑤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规范或通标定型设计一项,并经公开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被采纳、实施;
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济效益显著并受到部门表彰和奖励;
⑦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矿山采区、工作面设计、制定瓦斯或防治水等重大灾害治理可行性报告或施工工艺措施方案一项并实施;
⑧编制完成的地质报告、勘察设计经审查批准得到实施;
⑨获得省部级工法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