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或3项县(区)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辖市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