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称职)等次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及以上奖励人员;或在国家计量认证和省级优秀实验室考核中,个人被考核项目有3项优秀成绩。
2.有参与生态环境评价、预警、监测技术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3项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完成3项以上中等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制订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3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3.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等较复杂环境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2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技术改造、管理与环境信息咨询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规划、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环境规划、调查报告的编制,或完成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或参与县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管理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认可采纳。
5.具备开展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和能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订1项以上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效果良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8.获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授权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