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本专业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完成(定额内完成人,下同)1项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2项市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地质矿产调查勘查评价、或地质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地质灾害、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或矿山开采、或测绘与地理信息、或土地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整治等工程项目,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2.完成2个一级、或完成(前3名)2个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探矿工程等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3.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区(含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项目、或水工环项目、或探矿工程项目、或矿山开采项目、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专项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4.完成1项省列重大项目或2项市州列重大项目或1项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2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完成(前3名)2项县(市、区)列重大项目或2项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专项勘察、测绘、可研、检测、监测等工作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5.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矿山矿床、或完成(前3名)2个小型矿山矿床的实验测试、选矿实验、环境水土检测专项任务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实验测试成果报告(以分析测试报告原件为据)。
6.完成1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或完成(前3名)2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或省级测绘专项的1个专业分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7.完成1项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或2项县(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或完成(前3名)3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8.完成编制了本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新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并由市厅级单位发文实施。
9.累计完成2个县(市、区)全域性的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土地信息(遥感)采集、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土地分等定级等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受该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评审鉴定验收。
10.作为定额内完成人,发现鉴定出1种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或新的岩石类型、或新的化石种属,通过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验收。
11.获得本专业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本专业市州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12.完成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的,技术作价入股参照执行。
13.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1项。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10项必须达到1项,每项可累计计算;第11-15项,每项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