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地州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及各类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
2.地州级及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优秀生态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地州级及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获得者(前6名)。
3.参与完成(前6名)2项以上林草业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并完成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的部分撰写工作;或完成3项以上园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退牧还草工程、特色经济林工程、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县以下减1项)。
4.参与完成(前6名)2项地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奖励(县以下完成1项)。
5.参与完成(前6名)林草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调查报告编制3项以上,被立项或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参与完成林草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园建设3项以上,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县以下递减1项)。
6.参与完成(证书署名)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制(修)订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著作权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1项);或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良种审(认)定1项以上,或地方审(认)定良种2项以上(县以下1项)。
7.参加科技特派员、林长制、技能大师工作室、产学研基地、少数民族特培成效显著(考评意见或县以上单位证明)。
8.获得县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大师工作室等表彰奖励1次以上,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9.获得地州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地州级及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
10.独著或第一作者,在专业或综合类刊物公开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