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一、工程设计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设计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已获得正式批复。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工程施工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施工项目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试验检测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2~6款条件1次”。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试验检测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项目,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4)参与完成5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路面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提交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3.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四、工程咨询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或同一业绩条件满足2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满足下列2项之一:擷
(1)参与完成1项大型、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满足下列2项之一:(1)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全过程参与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规划,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规划,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正式批复。
4.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满足下列2项之一:(1)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6项小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完成9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6.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满足下列2项之一:
(1)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参与9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7.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4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4)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9.获奖满足下列2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10.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10.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以上1~11款条件的,满足下列8项之一视为满足条件1次: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咨询,项目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评价。
(2)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咨询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3)全过程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交通运输规划,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规划,已获得正式批复。
(4)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委托单位接收。
(5)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或5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造价编制或审查,或施工企业标后预算编制,成果已被相应管理权限单位采纳(获得批复或作为控制标准)
(6)全过程参与完成3项大型或中型、或5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发中标通知书。
(7)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8)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五、工程管理类工程师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2次”或者“业绩符合第1~4款条件1次,同时符合第5~9款条件1次”
1.参与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满足下列3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中型、或2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2.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管理,项目已获得立项批复。
3.在相应专家技术岗位参与完成1项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运维管理(连续参与运维时间达2年以上),完成运维管理方面的技术报告或专题报告1份,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评价达到省内行业先进水平。
4.全过程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中型、或3项小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并已通过交工验收。
5.获奖满足下列3项之一:
(1)获市(州)级以上科技奖1项。
(2)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6.专利满足下列3项之一:
(1)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限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
7.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满足下列5项之一:
(1)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2)参与完成2项市(州)级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含省公路局立项的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5)参与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团体标准、省级工法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