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年限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对在申报各阶段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直接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
4.参与制(修)订由国家或地方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指南)1项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
5.在科技管理和咨询服务方面,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绩效和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本单位或政府部门采纳,对促进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在单位开展科技管理方式创新,提升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项目执行质量等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高。
6.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程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技或科普成果推广、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等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科普展览组织,科普展陈品的设计制作、应用维护,各类科普作品的设计制作、应用推广,及类似技术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科普类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1次以上。
(4)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
7.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
8.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