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编造证件、证明的;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任现职期间曾有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调查、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反映的;
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通用业绩/专业业绩条件两项以上。
(一)通用业绩
1.获得副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以上行业科技进步奖。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排名前15)。
3.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业优秀工程奖。
4.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科技计划项目。
5.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6.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工法/规范/规程/导则的编制,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7.参与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发明专利并得到转化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等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得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参与编写本专业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报告(建设方案/技术设计/项目总结/研究报告等)。
10.参与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调研报告。
11.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期刊论文(不含所有增刊、副刊)1篇(前2作者),或著作1部(前5作者)。
(二)地质勘查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个省部级或2个中型以上基础地质、矿产地质、专项地质、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水工环调查或重要专项地质勘查、矿产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参与编制1处中型或2处小型以上可供详查的矿产地报告。
2.为主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5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或成果报告编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通过。
3.为主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的物化探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为主完成5处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或为主完成1起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技术支撑。
5.参与发现1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1种新的化石种属;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的资源地质储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土地工程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以上土地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土地工程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四)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政策调研课题及其调研报告的编写。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市、区)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重点工程(不含子项)的建设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4.参与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国土空间规划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的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为主完成1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3.参与完成2个以上中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原城乡规划体系项目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六)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业绩
1.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1项中型海洋工程与技术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海洋专项区划、海洋相关公报的起草并发布。
3.参与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成果及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