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至5中的1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5.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程1项,或团体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6.参与编制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7.参与完成的技术报告、工程项目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评比中获二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三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注:此条获奖的技术报告、工程技术成果等与其他业绩与成果的技术报告、成果等不重复使用。
8.参与完成2项废(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辐射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环境自动监测、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任务,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2年负责中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格。
9.参与完成2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论证等报告的编制,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复;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或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生态调查与评价、污染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污染整治、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监测、典型污染过程预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参与制定1项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或参与制定1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或处置方案,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
10.参与完成2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工作,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参与完成2项省辖市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以上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应部门验收。
12.参加研究开发的产品,有1种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13.通过3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在标准物质协作定值中,测定结果被采用3次。
14.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科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15.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