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参与完成(前6名)由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2.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或参与完成(前6名)市厅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县区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县区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参考其他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获得与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参与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3.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县委县政府、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6.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1年以上。
7.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8.获乡党委乡政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表彰1次。
9.获市厅级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1.指导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完成(前3名)团体标准1项;或指导企业完成(前3名)企业标准1项。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