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1项。
2.参与起草(完成、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
3.参与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专项工作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起草(完成、制定)(前8名)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市厅级项目、市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
2.参与(前8名)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3.参与本专业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市级以上列为成果推广项目1项,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参与研发本专业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1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
5.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优秀科技成果奖1次。
6.参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报告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7.参与(前8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级以上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3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参与(前5名)市级以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项。
8.参与(前10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9.参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含信息系统技术规格书)等工作1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采纳和实施;或参与较大以上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溯源等全过程工作1起以上。
10.完成(前4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工作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8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年度分析报告、行业排污许可填报指南任意3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2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1.完成(前4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2项(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项目任务书为准),并经主管部门验收。
12.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1次,或在市(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2次。
13.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小型工程项目2项。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1篇(以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为准,并附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15.独著或参与完成了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纳入计划的教材1部。
16.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
17.获得生态环境类国际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第1名)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获得(第1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18.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