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开发岗位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②获得1项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5),发明专利(排名前7);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前2);
③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或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专业主管部门列为推广项目;
④组织实施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2.生产工艺岗位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②获得1项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5)、发明专利(排名前7),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前2);
③在完成科研成果或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的过程中,解决过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参与过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或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3.技术管理岗位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②获得1项以上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5),发明专利(排名前7);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前2);
③在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中、小型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④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2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⑤技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