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因从事或参与侵害公共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作为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与人工智能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设计、研发、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人工智能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伦理规范制定等工作,项目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五)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人工智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专项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六)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1项以上,或在市场(含知名开源社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成果鉴定或专业机构认证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等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参与项目获市(厅)级人工智能有关赛事奖1项。
(九)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参与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获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人工智能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人工智能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