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级以上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小型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技术审查等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方向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二)从事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小型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3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本单位技术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和技术规程、规则、规范、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写的培训教材、培训讲义、技术手册等技术培训资料,被本单位或外单位采用,相应成果已经正式印发。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类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方向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优质工程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三)从事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现职期间,近三年未发生运营安全的责任事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专业的专项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本单位技术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和技术规程、规则、规范、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写的培训教材、培训讲义、技术手册等资料,被本单位或外单位采用,相应成果已经正式印发;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相关政策、法规等编写工作,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