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科学研究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1项以上(共同发明设计人),均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③主持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县级综合研究课题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课题须投入应用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评审通过;
⑤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通过验收。
2.水利规划设计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中小型水利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④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参加完成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水利工程建设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③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型水利工程1项或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2项以上,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④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及报告2项,并被采用;
⑤在水利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1项,并实现成果转化。
4.水利运行与管理类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额定获奖者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或参与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等编写工作;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调查、测验、资料整编、水情预报、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⑥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和灌区的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机电排灌工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⑦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得到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运行方案的编制、审查等专业技术工作,或参与灌区(本单位)现代化灌区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得到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