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四)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
(五)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定认可。
(七)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在建筑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检测等生产和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等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九)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十)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1项以上。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