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3项:
1.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
(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技术支撑、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上述工作的成果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1项。
(4)被评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良好”及以上等级,国家级优秀环评报告书三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及以上等次、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二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三等奖及以上。
(5)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6)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1项并发布或实施。
(7)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成果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9)参与完成中型及以上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取得明显生态环境效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
(1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
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2项,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参与完成本级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工作2项,并参与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完成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项目2项,成果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为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态损害恢复方案2项已实施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
(5)参与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2项。
(6)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