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2项。项目需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7.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参与完成质量技术项目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3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或验收。
9.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或作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参与人员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并通过验收;或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2项,并获得满意结果。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1.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项目通过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
1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完成质量技术项目中型1项,或小型2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1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