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已经离退休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1项市(地)、厅(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价,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修订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含科学技术类奖项、设计类奖项、新产品类奖项等。
(四)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
(六)作为参加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科研成果3项。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基层一线人员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作为项目完成人之一,有1项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