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
1.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相关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盟市级生态环境相关科技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2.获得盟市(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等奖项(额定人员)。
3.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获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发本专业领域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5.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其环境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其中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加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奖,或盟市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并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相关技术报告3项以上,其结论被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